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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海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海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67号申请人上海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海涛。委托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德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海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岑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良清、被申请人刘海涛的委托代理人毛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岑德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85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双方已于2014年12月21日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口头协议,次日岑德公司即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刘海涛,岑德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现仲裁裁决岑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刘海涛被派往外地负责维修,只有春节才回公司。岑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打电话提出与刘海涛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人事也发电子邮件给刘海涛要求其补材料,刘海涛本人从未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刘海涛工作至2014年12月21日,岑德公司不应支付12月22日及12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岑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住宿是由岑德公司提供的,因此刘海涛的工资中并没有住房津贴500元这一项,该款其实是刘海涛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仲裁期间刘海涛隐瞒了事实,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刘海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海涛答辩称:双方并没有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岑德公司所述刘海涛在外地、法定代表人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均不属实。事实上,刘海涛曾口头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刘海涛最后工作至12月23日。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审理中岑德公司表示2014年12月22日已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刘海涛也确认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现仲裁又基于刘海涛2014年12月23日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为据,裁决岑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确有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859号裁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岑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倪 鑫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