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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贵辉与陈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辉,陈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李贵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赵子金,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喜,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辉诉被告陈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辉撤回起诉。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为1186元(原告已预交1186元),由原告李贵辉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