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贵辉与陈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辉,陈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李贵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赵子金,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喜,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辉诉被告陈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辉撤回起诉。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为1186元(原告已预交1186元),由原告李贵辉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