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罗建昌,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9号被执行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公司负责人所在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3号本院依据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质监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行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月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