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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汤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奕,郁天梵,郁汉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汤奕,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郁天梵,男,住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被告郁汉涛,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奕与被告郁天梵、郁汉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汤奕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奕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