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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黄金樽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黄金樽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友。被告太仓黄金樽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苏,总经理。被告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全(代理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关洪(代理上列两被告),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黄金樽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