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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邓某,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离婚后对小孩成长不利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离婚后对小孩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