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欧阳石雷与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欧阳某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