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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欧阳石雷与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欧阳某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