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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受理陈安容申请执行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容,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容。被执行人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1日受理陈安容申请执行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28号的机动车库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28号的机动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