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城西输送机械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盐山县城西输送机械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山县城西输送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齐祥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县城西输送机械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天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山县城西输送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