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锋与白正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白正毅,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赵锋,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白正毅,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白坤,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白正毅、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雪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锋以被告白正毅、白坤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勋人民陪审员 高永安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