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立红诉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学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红,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学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郭立红,男。委托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易学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红诉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易学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红于2015年5月13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郭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郭立红负担。审判员  孙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