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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宁与刘彩洪、阮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刘彩洪,阮鑫,刘兴标,刘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杨宁,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洪,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阮鑫,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刘彩洪之夫。被告:刘兴标,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刘彩洪之父。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道祥,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扬,男,1987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杨宁诉被告刘彩洪、阮鑫、刘兴标、刘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闫建仁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巩羽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