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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平与被告陈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陈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原告王立平,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陈实,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平与被告陈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