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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邱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1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原告邱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