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邱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31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原告邱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