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安庆市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玮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法定代表人:刘宪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上诉人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