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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能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东南开道。法定代表人:徐汉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唐山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以26元/月/户为基数计算工程款错误,已经生效的(2014)唐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应当以13元/月/户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2010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工程款仅1572.48万元,利息不足300万元,合计1872万余元。被上诉人提高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首先依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为给付2010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网改工程款31449600元,利息总额11527473.29元。依据本院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13]103号)的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符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原告凤凰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则由实体审理决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山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