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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桃桃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家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