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裕执字第0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德彪与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彪,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六裕执字第00227-2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彪,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李成林,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宋德彪与被执行人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成林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德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林的银行存款壹拾叁万伍仟零柒拾元整(¥135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