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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等与石运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运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运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大街***号。负责人张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运山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