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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嘎日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嘎日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刘东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嘎日达,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嘎日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嘎日达撤回起诉。审判员 :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