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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吉克书古莫与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克书古莫,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克书古莫,女,38岁,彝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仕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玉忠,男,42岁,彝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克书古莫与上诉人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14)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14)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克书古莫与上诉人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亚 莉审判员 吉俄木果审判员 李 爱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祖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