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雒永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永军,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雒永军,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焉头村295号。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雒永军与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15)离法执字第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退还购房款188810元、违约金3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2元、执行费2738元,共计193968元。但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9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