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梁健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健枝,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怀集县马宁镇。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到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怀城中队投案自首,2014年1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健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健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梁健枝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粤H760**号小轿车行驶至怀城镇城中路电视局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被害人莫某珍驾驶的肇庆D0843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珍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健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健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健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梁健枝在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被告人梁健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莫某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健枝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健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梁健枝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H760**号小轿车沿怀集县怀城镇城中路由东(红旗南路)往西(解放中路)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被告人梁健枝驾驶车辆行驶至城中路县电视局门口对出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被害人莫某珍驾驶的号牌为肇庆D0834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莫某珍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健枝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被告人梁健枝自动到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怀城中队投案自首。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健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健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莫某珍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健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莫某珍经济损失人民币56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肇事车辆行驶证、医学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肇公(司)鉴(化)字(2013)139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怀公交认字(2013)第00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莫某珍的陈述,证人梁强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健枝投案自首的经过,被告人梁健枝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梁健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健枝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健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健枝在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健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健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庞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以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