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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诉自贡市力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自贡市力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9组46号。被告自贡市力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力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力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元,由原告自贡市旭东管道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洢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