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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驿)安监管罚[2014]行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64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高岩,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2014年11月11日,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驿)安监管罚(2014)行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7月19日,在被申请人生产区,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10万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驿)安监管罚(2014)行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天厦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驿)安监管罚(2014)行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