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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振雷,周建芳,刘学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735-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刘振雷。被执行人周建芳。被执行人刘学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学思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