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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德照与黄优定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照,黄优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照,男,汉族,1945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黄优定,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德照与被执行人黄优定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优定应自2014年5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德照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因被执行人黄优定未主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德照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德照与被执行人黄优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优定应自2014年5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德照生活费人民币200元。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优定除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德照赡养费人民币800元外,仍欠申请执行人黄德照赡养费人民币1600元(计算至2015年4月),申请执行人黄德照同意被执行人黄优定于2015年4月13日前给付人民币600元(已履行),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黄德照同意被执行人黄优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2015年5月与6月两月赡养费共人民币400元。三、申请执行人黄德照同意被执行人黄优定自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德照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四、被执行人黄优定应自觉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黄德照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黄德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德照与被执行人黄优定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且被执行人黄优定正在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德照与被执行人黄优定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珏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