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0E0**小型越野客车沿丘头镇化工园区工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佰万3号门口时,与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龙工牌LG850型铲车追尾相撞,后冀A0E0**小型越野客车驶入逆行又与由北向南行驶闫某某驾驶冀A98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闫某某、乘车人刘某死亡,张某某、乘车人王某姿、王某姗、赵某飞、焦某庆、张某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0E0**小型越野客车沿丘头镇化工园区工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佰万3号门口时,与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龙工牌LG850型铲车追尾相撞,后冀A0E0**小型越野客车驶入逆行又与由北向南行驶闫某某驾驶冀A98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闫某某、乘车人刘某死亡,张某某、乘车人王某姿、王某姗、赵某飞、焦某庆、张某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并得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华、刘某杰、闫某进、刘某某证言。3、受害人王某姗、张某哲、焦某庆、赵某飞、王某姿陈述。4、驾驶人员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酒精检测报告。5、受害人刘某、闫某某尸检报告及照片。6、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8、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0、涉案人员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家庭主要成员证明。11、受伤人的诊断证明。1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13、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造成二死六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与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清奎审 判 员 李同安人民陪审员 郝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