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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庄永芳与于海涛、王乃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芳,于海涛,王乃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04-1号原告庄永芳。被告于海涛。被告王乃英,成年。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号。庄永芳与于海涛、王乃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于海涛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乃英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