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庄永芳与于海涛、王乃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芳,于海涛,王乃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04-1号原告庄永芳。被告于海涛。被告王乃英,成年。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号。庄永芳与于海涛、王乃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于海涛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乃英所有的鲁G×××××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