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04号原告:邵某(曾用名邵红月),女,汉族。被告:蔡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爱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