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崔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