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胜与方文龙、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胜,方文龙,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323号原告:楼胜。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政扬,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文龙。被告:蒋丽娟。原告楼胜诉被告方文龙、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方文龙、蒋丽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文龙、蒋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胜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方文龙、蒋丽娟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文龙曾向原告借款。2014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方文龙尚欠原告借款9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楼胜总借款玖拾万元整,从2014年4月1号起按1%月息支付至归还为止。嗣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各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文龙、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楼胜借款9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方文龙、蒋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2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