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磊诉被告侯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侯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侯旭朋,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磊与被告侯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诉讼保全费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