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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蒋锡成与湖南省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锡成,湖南省东安县国土资源局,龙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锡成。委托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良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江峰。委托代理人冷俊梅,女,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龙安财。委托代理人龙荟伊,系龙安财之女。委托代理人周国福,男,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4行“黄江峰、”删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慧审判员 蒋跃兵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