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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晓刚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刚,张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陶晓刚,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全国名酒连锁皖北办事处主任,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艮,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陶晓刚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艮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晓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29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艮银行存款人民币1532000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974元,返还被执行人张艮人民币13184.5元,剩余银行存款人民币150184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晓刚。陶晓刚申请将其在诉讼期间提供的位于颍泉区颍上北路来福公寓二期1#楼601室(房地权证为阜字第20130781**号)、颍州区清河路10#市委家属院31#楼105室(房地权证为阜字第20110938**号)、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36号楼036幢0303号(房地权证为阜字第20098057**号)担保房产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晓刚位于颍泉区颍上北路来福公寓二期1#楼601室、颍州区清河路10#市委家属院31#楼105室、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36号楼036幢030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干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