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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丽文、许玲玲、许兴盛、许兆祥为与被告许广建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文,许玲玲,许兴盛,许兆祥,许广建,王洪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2054号原告:许丽文,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许玲玲,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兴盛,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兆祥,男,193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第二、三、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丽文,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广建,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承尧,男,74岁,汉族。系被告的爷爷。第三人:王洪宽,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丽文、许玲玲、许兴盛、许兆祥为与被告许广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绍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丽文、以及原告许玲玲、许兴盛、许兆祥的委托代理人许丽文、被告许广建的委托代理人许承尧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洪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被告许广建的父亲许洪2008年4月到宝英机造厂干维修工作。2008年10月2日许洪在维修高炉过程中,从20多米高空掉下摔伤,经过治疗无效死亡。被告申请仲裁,辽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赔偿的范围,超过了我们继承财产的范围,因此诉至法院。被告许广建辩称:辽阳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漏列了项目,没有将我父亲的父母的赡养费列入仲裁项目。本院认为,许洪工伤致残并且导致死亡,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许洪与其妻子已经于2005年离婚,许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被告许广建外,还有其父亲许承尧、母亲刘玉。辽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漏列了申请人以及赡养费等裁决事项,系主体错误(漏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许丽文、以及原告许玲玲、许兴盛、许兆祥的起诉。诉讼费10元,返还四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