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矿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四区8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邓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修文,北京大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四区8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邓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修文,北京大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皮革鞋业商贸城B6栋4楼418房。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矿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冲路99号隆平高科技园内豪丹生物园8-2栋。法定代表人吴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矿银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6300元,由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118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0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长沙恒翔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矿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16元(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1436元,由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6836元(已交纳),由湖南矿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0元,由北京西蒙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通世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