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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允宽、苟梅燕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允宽,苟梅燕,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允宽。申请执行人苟梅燕。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允宽、苟梅燕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执行标的为:支付475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办理审批手续需一段期限,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47572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