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370号原告员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邢琳琳,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