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戴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戴某1,戴某2,张某1,张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1,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2,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周某、戴某1、戴某2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戴某1、戴某2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张某1诉称与戴某1订婚,一审时,再审申请人周某、戴某2向法院提交了戴某1的户籍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张某1所诉不实,戴某1于××××年与赵华结婚,已生育两男一女。且张某1未提��证据证明其与戴某1订婚支付过彩礼,申请人周某、戴某2的子女并未与张某1有过订婚的事实,也未曾收过被申请人的钱财。一、二审法院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错误判决。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并未诉称其与戴永玉订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戴永玉订婚,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一审法院只能在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擅自处分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1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再审申请人周某订婚聘金,再审申请人周某一审中认可其收到6000元彩礼,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周某返还张某16000元彩礼并无不当。周某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其女儿与张某1谈婚���订婚时收到张某16000元彩礼,且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介绍人)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映证,故周某、戴某2申请再审称其女儿并未与张某1有过订婚的事实,也未曾收过被申请人的钱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再审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张某1订婚的不是戴某1,被申请人并未诉称其与戴永玉订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戴永玉订婚,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一审法院只能在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擅自处分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法定程序的理由经查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于被申请人张某1主张的彩礼,除认定再审申请人周某认可收取的6000元外,其余未作认定,被申请人张某1谈婚的对象叫戴某1还是戴永玉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周某、戴某1、戴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戴某1、戴某2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 赵 ? 娟审?判?员???陈林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