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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钱小苏与陈新莲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苏,陈新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13-2号原告:钱小苏,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新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钱小苏与被告陈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