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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85-1号原告:高某某,男,200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理人:高辉,系高某某母亲。被告:付某某,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业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业祥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