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三冶高新工程安装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三冶高新工程安装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哲,董事长。被告三冶高新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志杰,经理。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董事长。原告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冶高新工程安装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济南京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