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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宫艳波与钱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艳波,钱景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宫艳波,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钱景恩,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宫艳波诉被告钱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艳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