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宫艳波与钱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艳波,钱景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宫艳波,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钱景恩,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宫艳波诉被告钱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艳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