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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解传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埇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传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埇桥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解传举,男,197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埇桥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8962-X。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传举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