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虞伟强与王庆洪、骆文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洪,虞伟强,骆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伟强。原审被告:骆文君。上诉人王庆洪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庆洪上诉称,其在东阳市经商,常年居住在东阳市,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东阳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