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8-1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原告周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周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