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严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宋艳琼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陈赐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安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