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文艺与楼林雨、傅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艺,楼林雨,傅红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金文艺。委托代理人:张远平,(特别授权)。被告:楼林雨。被告:傅红香。原告金文艺诉被告楼林雨、傅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文艺于2015年4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文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