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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关注公众号“”